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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法下月起实施 150毫升及以下排量摩托车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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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8 18:00: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山日报讯  自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为《车辆购置税法》)将正式实施,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记者6月26日从中山市税务局获悉,与《暂行条例》相比,《车辆购置税法》主要从七个方面作了调整,其中包括调整征收范围、取消最低计税价格、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等。

与《暂行条例》相比,《车辆购置税法》在征收范围作了调整。自7月1日起,购置150毫升及以下排气量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以及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起重机(吊车)、叉车等特种设备,不再需要申报纳税。

新政实施后,中山市每年仅摩托车就有约2万辆被排除在征税范围外,约占全市征税车辆总数的15%-20%。中湛车行是我市摩托车征税车辆数量较多的车行之一,车行内销售的摩托车九成的排气量都是在150毫升以下,而这些摩托车自7月1日起便不再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即购买一辆不含增值税价格为1万元的摩托车大概能省下1000元的车辆购置税。

此前,如果纳税人购买车辆,所取得的机动车销售发票上的不含增值税价格为10万元,而现行征收系统中对该车型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12万元,则应当根据该车型的最低计税价格缴税,即纳税人应交的税款为12万乘以税率10%,而不是10万乘以税率10%。而在《车辆购置税法》实施后,则取消了最低计税价格后,纳税人购车将不再受最低计税价格限制,只要购车价格在合理浮动幅度以内,则以俗称的“裸车成交价”(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价格。

但如果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根据《车辆购置税法》的第七条明确规定,将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一步核定其应纳税额,避免部分纳税人钻政策空子随意低开购车金额。

此外,《车辆购置税法》还取消了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为纳税人提供便利。《车辆购置税法》明确规定,车辆购置税完税或免税电子信息将代替车辆购置税纸质完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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