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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民行检察工作机制 提升化解矛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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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2 14:54: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曹彬

近年来,在基层检察院,经常遇到进入民行申诉案件受案范围,但是采取抗诉、检察建议、不予监督等法定手段仍然案结事不了、当事人缠诉闹访的民行案件。对此,检察机关如果仍按常规的法律监督手段和途径去思考和处理问题,因职能所限,要么解决不了问题,要么只能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效果都不理想,有时还容易激化矛盾,产生新的社会问题。对此,基层检察院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为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了促进社会和谐,对待群众诉求不能一推了之。而应主动延伸检察职能,创新工作机制,积极稳妥予以处理。商城县检察院经过几年的努力,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而有效的探索,创新了由民行部门牵头,集多部门或机构合力化解民行缠访缠诉案件的民行涉讼矛盾化解机制。

一、该机制的要义、内容

民行涉讼矛盾化解机制,是检察机关运用调解、调停、辩论、微型听证、检察官主导和解、社会联调等方式,通过非诉讼程序,快速化解民行申诉案件当事人的矛盾,并促使涉讼各方纠纷终结性解决的一种监督机制。该机制是检察机关主动延伸职能,化解社会矛盾的积极作为,是民行检察监督权的一种有效补充。其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开展民行调查。查清事实是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及时开展民行调查,全面收集有利于说服当事人和解决案件焦点问题的证据材料,使调解具备扎实的事实和证据基础,更具针对性。

2.评估风险等级。通过适用民行涉讼程序案件审查小组,对受理的各类民行申诉材料快速进行分析、甄别和归类。并根据《民行涉讼矛盾化解机制风险评估办法》,综合考虑案件事实、焦点分歧、和解可能、执行可能、当事人心理期望、人格特征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对符合适用该机制的案件快速启动。

3.实行微型听证。实践中我们认识到,只要我们工作做到位,绝大多数当事人是认可法律和道理的,真正胡搅蛮缠的当事人只是极少数的个别人。因而我们对每一起案件都认真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评估,努力发现和准确把握息诉罢访说理工作的切入点和关键环节。对于双方当事人积怨较深、对抗激烈、调解一时难以奏效的申诉案件,在民行检察官的主持下,及时组织微型听证,让双方当事人背靠背听取对方心声,面对面进行相互辩论和换位思考,打开心结,直至和解。

4.建立检群协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从社会知名人士、涉案当事人家族有名望人士、基层组织干部、原审法官、律师以及基层司法所等人员中筛选合适人选,组成检群联合调处协会,充分调动多方资源,集中多方智慧,实行多元化主体参与调解,形成合力,以提高矛盾调处成功率。

5.合力执行终结。对经审查和研究论证确需和确应赔偿、补偿或者救助的当事人,民行检察部门本着案结事亦要了的指导思想,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积极协调民政、社保、信访维稳基金、其他当事人以及社会捐助等不同方面的力量,会商并努力达成共识,进而拿出切实可行的赔偿、补偿或者救助方案,切实实现帮扶到位,最大限度满足各方当事人利益比较最大化,促成息诉罢访。

二、主要特点

1.当事人意思的自治性。当事人有权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自主地处理争议,是否选择该机制解决纠纷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愿。

2.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纠纷解决的程序可以由当事人自主设计、协商或选择,相对于正式的诉讼程序,该机制更加简便和灵活。

3.实体法的非限制性。适用该机制解决矛盾纠纷,只要不违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在适用实体法上可以有更大的灵活性。

4.适格主体的多元性。该机制参与主体,不局限于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和具有专门职业资格人员,可以广泛吸纳相关社会人士参与。

5.当事人利益的比较最大化。适用该机制不是协助法院执行裁决,而是根据客观实际,以最大可能实现各方当事人利益比较最大化为价值取向。

6.涉讼成本的低廉化。相对于冗长的诉讼程序和庞大的诉讼成本,该机制可以以尽可能的效率、最小的成本化解矛盾纠纷。

三、必要性之分析

一是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政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人民群众对实现公平正义、维护自身权益有了新期待。这些新要求新期待,使检察机关维稳、维权的任务更重,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更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必须更新执法理念,坚持走创新发展之路,以发挥更大作用。

二是及时帮助群众解脱诉累的需要。司法实践中法院的生效判决由于诸多原因得不到有效执行是普遍现象。为此,案件当事人上访、缠诉甚至采取极端行为,群众不得安宁,影响社会稳定,这也是基层检察机关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破解的司法难题。

三是追求执法办案更高层次的需要。民行检察部门作为社会矛盾调处的重要职能部门,落实好蔡宁检察长提出的执法办案三个层次目标,就不能局限于抗诉的单一监督手段,必须注重延伸检察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实行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多元化,促进社会关系的真正修复。

(作者系商城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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