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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财政每年多掏400万为重疾居民减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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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8 17:39: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我市修订后的《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将于10月18日开始实施。“办法”针对困难居民在享受社保待遇及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后的个人缴费部分,按适当比例救助。该“办法”对比原政策,新增对散居孤儿的救助条款,对“支出型贫困”的标准予以放宽,救助力度提升。记者从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获悉,该办法的修订是因应社区、社工及志愿者日常走访帮扶时反馈的信息,反复酝酿并征求公众意见后出台的,将减少我市“因病致贫”居民的经济压力。
  本报记者 徐钧钻 通讯员 李盛欢

  ●降低救助门槛,放宽多项关于“产权”的规定

  石岐区湖滨社区户籍居民刘先生因患有严重心脑血管病、高血压、急性肾功能损伤等疾病,过去一年医疗总费用约27.3万元,经医保结算报销后负担费用约14.51万元。经核查,刘先生家庭符合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有关“支出型医疗救助”条件,获得市级医疗救助金9.5万元,所承受的压力缓解了不少。但悦来南社区的郑先生就没那么幸运了,他的病同样花光了家人大部分积蓄,却因家人拥有一辆用于谋生的小货车,被原政策“拒之门外”。好在政策修订后,和刘先生一样,郑先生也可以得到救助了。

  记者从市民政局救灾救助科、市慈善总会分别获悉,我市2016年10月出台了对困难居民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首次提出“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的概念,除”双低“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散居孤儿等列入“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所有中山户籍的居民都被列入潜在救助对象。简单地说,大部分市民患病前经济过得去,却因病支出而致贫的,将得到救助。

  实施两年,日常市慈善总会、驻地社工开展个案帮扶时却发现,原政策较高的救助门槛致使符合救助条件对象有点少,未能达到预期目标。市慈善总会去年还组织了义工兵分多路到各大医院进行大病救助政策宣传,发现类似“郑先生之困”的人并不在少数。因此,新“办法”收集了这些问题并进行修改。

  多项关于“产权”的规定在本次修订中获扩宽:如原政策要求“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得超过1套”,“办法”补充说明为“农村集体用地上建的5年以上不作居住的旧房(危房),及与家庭成员以外人员共有产权或继承权的,且5年以上不居住的旧房(危房)除外”。原政策要求“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船舶”,“办法”补充为“不含残疾人车、摩托车、三轮车,用于生计的且车龄在5年以上排气量为1.6升以下的小货车、排气量为1.4升以下的小型面包车。”原政策还要求“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性组织所有权”,“办法”也改为可不含无雇员的夫妻作坊、小卖部等。

  ●医疗支出超过去一年总收入30%起可申请救助

  医疗费用支出多少才算“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原政策表示,得同时满足“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自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和“家庭成员名下人均存款及有价证券不超过12个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个标准。新“办法”则将两个标准进行糅合,分段认定,分段救助,更加人性化。

  具体为:若家庭成员名下人均存款及有价证券低于12个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8年为11712元),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过去一年可支配总收入30%即可申请该救助;而家庭人均存款及其有价证券在12-16个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则对应的支出比例为“40%”;16-20个月对应“50%”;20-24个月对应“60%”。

  ●特困供养及散居孤儿救助比例达100%

  除了条件被放宽,“办法”的救助力度对比原政策也更大。

  如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中个人自付费用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的,由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负担80%,其中未成年人、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患者、戈谢病患者、艾滋病患者由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负担90%;个人自付费用超出20000元的部分由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负担90%,其中未成年人、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患者、戈谢病患者、艾滋病患者由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负担95%。

  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散居孤儿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产生的费用,按规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所有费用,由各镇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按100%的比例进行救助。

  据估算,此次“办法”修订后,政府每年将为此多支出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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