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3162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法纪与质量控制

[复制链接]

424

主题

424

帖子

1620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1620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发表于 2018-11-13 12:01: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普查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坚持依法普查,经济普查对象要按时、如实地提供普查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普查法纪,不折不扣执行普查方案,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对违法违纪行为,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严重统计失信企业,依法进行公示并开展联合惩戒。

中山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普查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有关工作。各镇(区)普查机构设立普查质量管理小组,按照《中山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清查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和《中山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要求,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全面质量管理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全面加强经济普查全过程质量管理,确保普查数据可核查、可追溯、可问责。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